關于印發《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現將《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計委等部門的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相關業務資質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范圍包括: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工程預算、招標標底、竣工結算、竣工財務決算、投標報價編制和工程預結算審核、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以及接受有關部門委托對工程造價鑒定等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收費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為基準費率(見附件),委托雙方可以上述基準費率為基數,根據工程咨詢項目的難易程度在±10%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其中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收費,由基本費和核減追加費兩部分組成。基本費按照項目送審造價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算,核減追加費按核減額超過送審造價5%的幅度以外的核減額為基數計算,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施工單位支付部分由建設單位從應付工程價款中扣繳;核增部分由施工單位支付審查費用。
第六條 建設工程咨詢服務機構必須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接受社會委托,開展有償服務。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委托,開展咨詢服務時,應與委托方依法簽訂咨詢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機構應在其經營場所、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八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亂收費的,應按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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